以改革試點為契機 深入推進訴訟制度改革
原標題:以改革試點為契機 深入推進訴訟制度改革
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迄今,各項試點舉措有序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框架逐步清晰;司法機制運行整體平穩,四級法院審判態勢符合預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場,當事人訴訟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為深化試點工作,取得更好效果,筆者建議:進一步加強高級別法院的對下審判業務指導,進一步規范提級管轄的常態化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再審機制改變后再審糾錯的效能和質量。
自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迄今已經一年。近日,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改革試點運行情況作了中期報告。根據中期報告內容和筆者對四川、重慶等地法院的跟蹤調研情況,我認為本次試點成效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各項試點舉措有序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框架逐步清晰。通過級別管轄調整,案件數量常規性下沉,基層法院一審案件雖有所增加,但在可承受范圍之內,基層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改革目的初步實現;案件提級管轄機制有效激活,提級管轄標準及工作流程逐漸規范,類案同判、風險防控、案例轉化等機制亦逐步完善,如上海、四川、重慶等高院制定實施細則,在探索細化“特殊類型案件”具體標準、規范案件提級管轄工作程序、靈活運用信息技術手段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嘗試并取得良好成效。再審程序改革有序推進,新的再審糾錯機制正在形成,省級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審查案件數量增長,再審功能強化;最高審判機關職能定位趨于優化,統一法律適用及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的職能愈加凸顯。
二是司法機制運行整體平穩,四級法院審判態勢符合預期。從試點情況看,試點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審案件數量可控、增幅合理、質量穩定,未出現基層法院案件數量激增和質量明顯下滑的情況。高層級法院適應職能轉變,調整程序機制,案件辦理質效亦顯正常。雖然此項改革可謂“新中國成立以來涉及法院層級最全、涵蓋訴訟領域最廣、系統集成程度最高的一次審級改革”,但改革試點未出現較大震蕩及明顯不良反應,整體推進比較順利,深化試點改革達到預期目的。
三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場,當事人訴訟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次試點雖名為明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但試點全過程始終貫穿站穩人民立場。在哪一級法院起訴、選擇何種程序開展訴訟、如何實現權力救濟都是隱含在本次改革試點中的問題,關乎到當事人切身的重大訴訟權益。本次試點著力破除法院本位主義思想,注重強調并尊重保障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利益處分權、訴訟知情權和權利救濟權,使改革能夠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新要求和新期待。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對于試點事項要作好充分釋明,對于級別管轄調整除充分告知外,還應當做好起訴的引導;對于提級管轄,創新性引入當事人申請提級管轄的工作機制;對于再審程序改革,充分尊重當事人再審申請提交法院的選擇權,同時要求各試點法院要逐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援助機制。可以說,改革試點推進到哪里,訴訟服務和權利保障就跟進到哪里。
在肯定成效的同時,周強院長在中期報告中還客觀總結了改革試點運行至今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及時發現并聚焦已顯現和即將出現的問題,并適時提出解決方案,對更好推進試點工作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對此,針對下一步如何深化試點工作,取得更好效果,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建議進一步加強高級別法院的對下審判業務指導。對于下沉處理的重大民商事及部分行政案件,雖然整體上數量有限,質效平穩,但對于部分審判基礎較為薄弱的中西部基層法院而言,案件下沉與辦案能力、辦案條件仍存在一定矛盾。案件辦理的質量受基層法院法官年輕化、審判經驗不足、地方干預等因素的影響,在試點初期的一段時間內,仍然有一個適應磨合的過程,還需上級法院加強業務培訓、對下指導、審判監督管理及審判能力建設。
二是建議進一步規范提級管轄的常態化工作機制。中期報告顯示,案件提級管轄需求錯位與動力不足的情況仍在部分試點法院存在。主要是部分試點地區一定程度存在下級法院“上交矛盾”和上級法院“不當提級”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關鍵在于進一步厘清案件請示制度和提級管轄機制的區別和聯系,進一步細化提級管轄案件的具體類型、報請流程、審核規范和工作程序,建立有效的工作激勵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有效的常態化案件提級管轄機制。
三是進一步提高再審機制改變后再審糾錯的效能和質量。筆者調研發現,再審程序改革后,爭議較大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部分申訴復查和再審案件下沉到省級法院,這些案件當事人和律師往往出于提高案件審級和避免地方影響的考慮,對最高人民法院復查寄于厚望,因此改革后,對省級法院自我糾錯存在擔憂。對此,筆者認為關鍵在于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再審程序監督制約工作機制,做到確保再審依法糾錯與維護生效裁判相統一。建議進一步加強并推廣“終審與再審審查、審理相分離”的模式,從再審職權配置的角度,加強法院內部再審監督制約機制建設,使審判監督程序在兼顧公正與效率的同時,著力提高社會公信力。但同時也要看到,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再審法院”,仍然應當注重加強二審案件審理,同時充分運用提級管轄機制和再審提審機制,進一步強化高層級法院的審判職能。(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龍宗智)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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