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教師被指出軌高中生該擔何責?多名律師解讀
極目新聞記者 丁偉 李賢誠
近日,上海某中學一女教師被丈夫舉報與16歲的高中生存在不正當師生關系,目前涉事教師已被停職。此次上海事件中女老師是否會被判刑,引發廣泛討論。極目新聞記者邀請法律專業人士對此進行深度解讀。
上海市第二中學發布的情況通報(圖片來源:學校官網)
律師:年滿14周歲是重要界限,雙方都不涉及犯罪
此次上海市第二中學女教師被曝與學生存在不正當師生關系,涉事女教師是否與該男生發生性關系,該老師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引發討論。
20日,上海市徐匯區教育局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涉事女教師已被停職接受調查,目前正處于調查階段,后續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處理。
湖北征和律師事務所董文明律師分析,從目前媒體公開的案情來看,涉事女教師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的強奸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回應社會呼應而新增設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包括《刑法》236條第二款規定的奸淫幼女行為以強奸罪論,被侵害的對象都是女性,不包括男性。《刑法》237條規定了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其被侵害的對象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但強制猥褻罪要求侵害人對受害人使用了強制、脅迫等手段從而發生性關系或者達到性滿足,“猥褻兒童罪雖不要求強制手段,但是要求被侵害對象為不滿14周歲的兒童。”
在董文明看來,本案中女教師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是其與未成年學生之間如果保持不正當關系,不僅違背公序良俗,違背職業道德,或會受到教育部門和學校的管理規章處罰。
法學博士、云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認為,從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涉事女教師的行為違反師德,系教育部明令禁止的行政違法行為,但不涉及犯罪。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以及第(十一)項規定“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系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教師與學生之間,系教育與被教育關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加之學生尚屬未成年,成年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發生婚外情或發生性關系,均有損教師身份,不利于健康師生關系的維系,屬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法律上,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男性有愛和性的自由。年滿16周歲的男生若自愿與女教師戀愛或發生性行為,雙方都不涉及犯罪。”劉文華說。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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